第十八章,管理和监督.第一百零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进行监测 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审核 发放上岗证书、六、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七,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检验制度,八.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九,对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十,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批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十一。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和进行处罚、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零五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第一百零六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和工程技术状况,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处理.第一百零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时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秉公执法 第一百零八条,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指导 监督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第一百零九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