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管理和监督.第一百零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上岗证书,六.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七。组织实施特种设备 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检验制度。八。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九。对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 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证 十。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批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十一。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和进行处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零五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第一百零六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和工程技术状况,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处理,第一百零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第一百零八条、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 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和规章,指导 监督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第一百零九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