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管理和监督。第一百零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 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上岗证书,六、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七,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检验制度。八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九,对起重机械 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证 十。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 批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十一,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和进行处罚.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零五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第一百零六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和工程技术状况,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处理,第一百零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时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第一百零八条。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 必须管理安全 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 安全检查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第一百零九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