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管理和监督,第一百零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 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 审核。发放上岗证书,六,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 七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检验制度,八.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九,对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十,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批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十一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和进行处罚。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零五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第一百零六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和工程技术状况,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处理.第一百零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时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在检查时 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第一百零八条。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 监督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第一百零九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