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 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教育工作 组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上岗证书、六 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七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检验制度.八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九,对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十。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 批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十一,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和进行处罚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零五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第一百零六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和工程技术状况。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处理,第一百零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第一百零八条、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 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 监督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第一百零九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