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管理和监督,第一百零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上岗证书.六 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七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检验制度.八、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九、对起重机械,电梯 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 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十、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批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十一。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和进行处罚。十二.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零五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第一百零六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和工程技术状况,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处理,第一百零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时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第一百零八条.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第一百零九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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