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管理和监督.第一百零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是。一 组织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二。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对劳动条件进行分级.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四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五,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上岗证书。六,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申请进行审批 七.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检测检验制度。八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九,对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进行安全资格认证,十、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批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十一,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和进行处罚、十二,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零五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任命,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安全和劳动卫和工程技术状况,发现有危及劳动者安全 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处理,第一百零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在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秉公执法、第一百零八条.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并协助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和规章,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进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第一百零九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护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