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建筑工程 第七十二条.工程施工前,必须对现场环境和地下设施进行勘察 按照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实行逐级安全交底制度,多个单位在同一现场协同施工时、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脚手架的材料和搭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承台,重车以及自制定型等特殊脚手架 应当进行设计和试验。组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第七十四条、高层建筑和临街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全封闭防护措施。第七十五条,砌墙高达3,2米的,应当在墙外架设符合安全规定的安全网。高层建筑每四层应当架设一道安全网,高层建筑采用爬升设备等新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各类预留口。必须用栏杆 盖板等加以防护。第七十七条.在石棉瓦屋面作业,必须采取预防踩塌事故的安全措施、第七十八条,打桩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有专人指挥。第七十九条。吊装作业应当划定危险区域。明确指挥人员和信号,物件悬空时.指挥人员和驾驶人员不得离开岗位。第八十条,拆除和改建工程必须对建筑物现状进行勘察鉴定。制定拆,改方案,并有专人指挥,施工前切断电源和各种管道、现场和危险区域设专人监护,维修装饰工程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第八十一条 基坑。涵洞.深井等土石方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土石方工程应当根据土壤性质,湿度.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者护壁支架,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第八十二条.本市建筑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劳动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资格证书。外地建筑安装单位应当具备本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安全施工资格。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内容。第八十三条。建筑安装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