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财产损失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 不设置或者无故拆除、停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伤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每重伤或者急性中毒一人处以5000元罚款,造成死亡的加倍处罚,三,发生伤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事故现场的,处以10000元罚款。四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处以10000元罚款,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以20000元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 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处以3000元罚款。六.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每人每延长一小时处以50元罚款。七 未按照规定对未成年工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每一人次处以2000元罚款 八、违反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九 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每一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十。招用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每一人次处以3000元罚款,十一,使用起重机构,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安全认证或者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十二,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安全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阻碍劳动保护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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