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作业 第五十八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防止泄漏 第五十九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的场所。应当定期检测 并具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第六十条,易燃易爆设备应当装设仪表信号 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装置 并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六十一条.易燃易爆作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禁止穿带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和工具 生产中需用汽油 苯,丙酮等一级易燃液体的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密闭,隔离、通风。除尘 净化等措施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第六十三条、生产中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因强烈振动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应当采取减震措施。第六十四条 产生射频辐射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装设屏蔽,吸收等防护设施,对接触放射线,红外线,紫外线等有害辐射的劳动者,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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