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二十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十八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一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十九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第三十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或者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第三十一条,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三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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