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场所,本章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20040501,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 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第十四条,厂 场.区道路应当平坦 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在通道上空架设管。线、栈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 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固定式的钢直梯,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厂,场,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生产需要的坑、口.壕 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 施工挖掘的坑 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第十六条,建筑物必须坚固,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 第十七条,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应当设有排水 防滑,防腐蚀、防渗透的设施、第十八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 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走台应当设置围栏 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05米,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因工作需要穿越时.应当搭设安全过桥、第十九条,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 应当符合采光.照明的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 第二十一条。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 防寒.防雨 防风,防雷击等防护措施.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第二十二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一侧起重吊装.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阵风风力6级以上 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因故障,灾害急需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 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警戒,第二十五条 进入洞室.井坑。管道 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 应当采取通风、排气,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