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场所、本章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20040501、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第十四条 厂。场.区道路应当平坦。畅通。拐弯 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 在通道上空架设管.线、栈桥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固定式的钢直梯,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厂 场,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生产需要的坑 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 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第十六条、建筑物必须坚固,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 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 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第十七条.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应当设有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的设施。第十八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走台应当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05米。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因工作需要穿越时.应当搭设安全过桥、第十九条。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 应当符合采光.照明的设计标准。第二十条、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 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第二十一条、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防寒,防雨 防风 防雷击等防护措施,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 第二十二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 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一侧起重吊装,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 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第二十三条,阵风风力6级以上.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 因故障.灾害急需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警戒。第二十五条,进入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应当采取通风。排气、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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