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场所、本章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20040501,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 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第十四条.厂.场 区道路应当平坦,畅通,拐弯 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在通道上空架设管,线,栈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 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固定式的钢直梯。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厂、场 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需要的坑.口、壕 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第十六条、建筑物必须坚固,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第十七条,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应当设有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的设施 第十八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 走台应当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05米 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 因工作需要穿越时 应当搭设安全过桥,第十九条、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应当符合采光、照明的设计标准、第二十条。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第二十一条.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防寒 防雨 防风 防雷击等防护措施。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 第二十二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 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一侧起重吊装.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第二十三条.阵风风力6级以上、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 因故障,灾害急需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警戒。第二十五条 进入洞室。井坑 管道、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应当采取通风.排气 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