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场所 本章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20040501。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 半成品。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第十四条,厂,场,区道路应当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在通道上空架设管,线、栈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 固定式的钢直梯,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厂。场.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需要的坑,口、壕 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 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第十六条.建筑物必须坚固 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 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 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第十七条、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应当设有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的设施.第十八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 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走台应当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05米 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因工作需要穿越时。应当搭设安全过桥 第十九条.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 应当符合采光。照明的设计标准.第二十条。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 第二十一条.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防寒 防雨。防风,防雷击等防护措施 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第二十二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 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一侧起重吊装。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第二十三条。阵风风力6级以上,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因故障。灾害急需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警戒。第二十五条、进入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应当采取通风 排气。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