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场所,本章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20040501。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 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第十四条。厂。场.区道路应当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在通道上空架设管,线,栈桥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固定式的钢直梯。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厂。场 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 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第十六条.建筑物必须坚固 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第十七条,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应当设有排水 防滑。防腐蚀 防渗透的设施,第十八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 走台应当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05米 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因工作需要穿越时。应当搭设安全过桥,第十九条,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 应当符合采光,照明的设计标准,第二十条,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 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第二十一条.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防寒、防雨,防风、防雷击等防护措施.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第二十二条 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 在一侧起重吊装 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第二十三条。阵风风力6级以上.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因故障。灾害急需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 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 并指定专人警戒。第二十五条.进入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应当采取通风,排气。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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