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场所。本章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20040501,第十三条、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 第十四条 厂。场,区道路应当平坦 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 在通道上空架设管、线 栈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固定式的钢直梯、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厂。场,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第十六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第十七条,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 应当设有排水、防滑,防腐蚀.防渗透的设施。第十八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走台应当设置围栏 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 05米,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因工作需要穿越时,应当搭设安全过桥。第十九条。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应当符合采光,照明的设计标准 第二十条,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第二十一条,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防寒,防雨 防风.防雷击等防护措施 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第二十二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一侧起重吊装。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第二十三条。阵风风力6级以上、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因故障、灾害急需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设置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警戒.第二十五条。进入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应当采取通风。排气、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