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场所,本章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20040501 第十三条 劳动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 成品必须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应当及时清除,工具应当在固定位置存放,第十四条。厂。场,区道路应当平坦、畅通 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警告牌示 在通道上空架设管 线。栈桥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搭设的便桥应当牢固、并设有扶手和防滑设施.固定式的钢直梯 斜梯和固定式工业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厂、场,区内绿化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灯。第十六条 建筑物必须坚固,结构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堆放物品的荷重不得超过建筑物设计负荷,禁止利用设计上不允许的屋架或者屋面梁作为起重梁架,生产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禁止生产、仓储用房与居住用房合用或者连接。第十七条.经常有水,油脂或者其他液体的劳动场所。应当设有排水.防滑 防腐蚀.防渗透的设施,第十八条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便于劳动者操作。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米、走台应当设置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 05米,机械设备或者流水作业线的危险空档。应当用栅栏封闭、因工作需要穿越时、应当搭设安全过桥.第十九条,劳动场所的光线和工作地点局部照明,应当符合采光 照明的设计标准.第二十条,室内劳动场所通风换气条件必须良好 室内工作温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温或者低温作业标准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取暖措施,第二十一条,露天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晒,防寒 防雨.防风,防雷击等防护措施 并为长期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休息场所。第二十二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 禁止起重机械作业.在一侧起重吊装.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从事其他作业.应当采取预防触电的措施。第二十三条。阵风风力6级以上,不得在露天高处作业或者起重作业。因故障,灾害急需抢修或者有特殊生产作业需要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距离 设置警戒标志,并指定专人警戒.第二十五条.进入洞室 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空气不畅通的场所作业、应当采取通风、排气 检测.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