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决策听证会。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 地点。二,听证的事项、三 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第一百三十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 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 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第一百三十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 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