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决策听证会.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 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 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 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