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决策听证会,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一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 听证的事项 三 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第一百三十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第一百三十八条,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 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