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决策听证会、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一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事项,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 报名方式、第一百三十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 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 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第一百三十八条。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