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决策听证会。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 报名方式,第一百三十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 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 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四 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第一百三十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 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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