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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决策听证会.第一百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事项,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第一百三十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 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举行前10日 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一百三十八条、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 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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