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决策听证会、第一百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事项,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第一百三十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行政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多的,行政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行政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举行前10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 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 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第一百三十八条。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第一百三十九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 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