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九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一 政府特许经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四。政府采购,五,政策信贷 六.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第九十四条。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 拍卖等方式,招标、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九十五条。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第九十六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过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才能生效。第九十七条,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妨碍.第九十八条。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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