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第一百四十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一百四十二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 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 报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一百四十四条,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