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第一百四十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 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 申辩和质证 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第一百四十二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四,出示证据 进行质证 五 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六。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 报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