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第一百四十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 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 摘抄听证会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一百四十二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 记录员查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四 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六.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一百四十四条、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