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执法听证会、第一百四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 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一百四十二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一百四十四条、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 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 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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