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执法听证会.第一百四十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第一百四十二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 四.出示证据 进行质证。五,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 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一百四十四条,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