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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执法听证会、第一百四十条、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 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 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查阅、复制,摘抄听证会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 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四。出示证据 进行质证,五,调查人员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六、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行政机关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 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一百四十四条,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应当重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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