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第一百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 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二,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制定和发布指导、诱导性的政策、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三.发布信息,四、示范、引导。提醒。五。建议、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零三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零五条,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