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第一百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听从 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 政策,安全 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二、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制定和发布指导,诱导性的政策,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三,发布信息、四 示范、引导。提醒.五.建议 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 第一百零三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 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 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 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