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第一百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 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 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二.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制定和发布指导。诱导性的政策、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三 发布信息,四。示范,引导。提醒。五,建议、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零三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 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零五条,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