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 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 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第一百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二、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三 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制定和发布指导。诱导性的政策,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三.发布信息,四、示范、引导。提醒.五。建议、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零三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 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零五条,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 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 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