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第一百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二 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 制定和发布指导、诱导性的政策、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三。发布信息。四.示范。引导,提醒,五。建议 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零三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指导的目的 内容 理由。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 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