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第一百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 二,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三 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制定和发布指导。诱导性的政策。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三 发布信息。四.示范,引导,提醒 五,建议.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零三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 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