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以指导 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第一百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二,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制定和发布指导,诱导性的政策,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三.发布信息、四,示范、引导,提醒、五,建议,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零三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 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零五条,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 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 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 听证会、座谈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