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以指导、劝告 提醒 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第一百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 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 听从 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 二。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一 制定和发布指导,诱导性的政策、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三.发布信息 四.示范,引导.提醒 五,建议.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第一百零三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第一百零五条、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 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 听证会.座谈会 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采纳当事人合理.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