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第四十六条,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 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四十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的 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下载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