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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安全局 人民防空办公室。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流程,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气象局2019年7月26日。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 对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按,线上办理、信息共享.并联验收、加强指导、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方式进行的联合验收。第四条,竣工联合验收全部流程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系统。办理、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国家安全、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有关的综合协调工作,第六条.省级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公布全省范围内本部门的建筑工程项目验收标准和材料清单 并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技术规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二章.验收程序及要求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通过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第十条。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第十一条.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 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 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第十二条。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第十三条,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系统将逾期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第十四条。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 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 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涉及本部门验收事项的情况未发生改变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 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知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 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第三章 附则第十六条,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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