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行政机关,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第十一条.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管辖划分。第十二条.法律 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下级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行政事务 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和处理、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 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 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二.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四,不属于本款第 一 至第。三.项所列行政事务的。由行政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涉及执行法律 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对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可以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跨行政区域的合作 区域合作可以采取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式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区域合作的组织、指导 协调和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 可以建立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事项,部门联席会议协商不成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将有关部门的意见 理由和依据列明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一.独自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二、不能自行调查执行公务需要的事实资料的.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文书,资料 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获得的.四。其他必须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 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协助的,由协助机关承担责任,根据行政协助做出的行政行为 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 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