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六条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 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 非法偷录 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 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 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