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六条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 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 以利诱,欺诈 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 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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