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 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 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 书证.二、物证.三 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 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 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