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 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 书证.二 物证,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五 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