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 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 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 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 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 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 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