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 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 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 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 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 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