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 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 书证,二 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 证人证言,五 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