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 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 书证.二。物证 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 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 以利诱。欺诈 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 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 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 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三 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