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 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 视听资料.六 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 以利诱 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 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 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