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 以非法偷拍 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 以利诱、欺诈 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 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