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 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 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 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 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 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 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 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