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 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 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 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 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