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 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 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 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 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 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