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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听证主持人应当经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行政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挥听证会的进行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三,指定记录员,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第一百三十三条,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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