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并供水到户,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三,住宅的雨水 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水务.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 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五 住宅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防等设施设备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六。住宅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七,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 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八,按照住宅设计规范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的绿化建设,十,按照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区内停车库.位。的配置。十一,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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