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四条、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二。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文件资料。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二 业主名册。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六,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证明。七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八。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二十七条,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 确认业主身份和核计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五。项所列内容.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第二十九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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