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十条,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 消防。环卫,邮政,信息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建筑区划机动车停放库,位,与住户数的最低比例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机动车停放库。位,具体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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