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 保修金监管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 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新建住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照住宅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 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监管账户交存保修金,作为该住宅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保修金监管账户以建筑区划为单位设立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物业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保修金存储期限与物业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范围 承担住宅物业的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 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垫支,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其物业共有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垫支维修费用,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第十九条,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动用保修金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补存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 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第二十条 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 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 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物业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动用保修金.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保修金存储期满后本息余额退还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已消亡的 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一 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第二十二条 保修金存储期满前30日。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第二十三条,保修金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建筑区划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该建筑区划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 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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