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1、以上3。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交存。补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 3,的滞纳金、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市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区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 由市或区,市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或者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由市或区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或者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或者第七十六条规定的 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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