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 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第八条 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前款事项的 应当经该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尚未划分建筑区划的 应当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筑区划划分.调整后、市或区,市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建筑区划调整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建筑区划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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