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图。四 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五。物业共有部分清册。六 房屋使用说明书.前款第,一、二 六。项应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第六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时 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下列主要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一。临时管理规约样本,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证明文件,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十六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一 因保密或者国家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二。住宅建筑区划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三、投标人少于3个.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 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前款第 二,项或者第 三,项规定的,应当报经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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