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5,1,一般规定5,1。1。在核算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时,以小型车停车位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停车位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表5,1 1的规定,建筑工程配建的各类机动车停车位的换算当量 换算成小型车停车位后的数量。总和应达到本标准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但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以换算前的各类型停车位自然数累加计算、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应按地上及地下功能性建筑面积汇总计算 综合性建筑、含多种建筑类别及相应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通过分别计算各类建筑功能配建停车位指标后汇总得到 5 1.2,停车库。场.设计小型车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90,5、1 3.宾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等公共建筑配建的大型客车停车位换算当量应不小于核定总停车位换算当量的2、按标准计算不足1个的、按1个设置.其他公共建筑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5,1。4、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停车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中各类建筑的具体配建指标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按1个换算当量纳入总停车位换算当量、5,1。5,建筑工程配建货车装卸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宾馆、商业、餐饮,娱乐场所按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1个累进设置装卸停车位.当装卸停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增设1个装卸停车位、大于2000且小于10000m2的,则按1个装卸停车位设置.小于等于2000m2的、可不设装卸停车位.2,办公及其他有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可参照宾馆 商业,餐饮,娱乐场所等设置货车装卸停车位数量、3。在核算建筑配建停车位设计数是否达到配建指标要求时,不计入货车装卸停车位数量、在核定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时,应同时计入货车装卸停车位数量、5。1,6,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DG.TJ.08 2093的要求,5。1,7,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区域划分,应符合表5,1,7的规定,5。1.8 公共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适当折减,1、位于轨道交通站点300m服务范围内.建设条件特别受限的公共建筑.其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2、综合性建筑包含办公在内两种以上主要功能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0m2,且其非办公的次要功能 商业,餐饮。娱乐场所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可充分考虑共用停车位的设置.办公类配建客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幅宜在20、以内.其余次要功能建筑仍按第5,2节中各类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执行 且不应与第1款规定叠加折减.3、公共建筑容积率达到5。0以上 含5.0、且周边公共交通条件良好的,其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不应大于表5.1 8的规定,并可在满足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叠加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