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 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 保障公共停车场 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 库。管理规定 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 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 防雨。防潮等措施.第四条,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 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 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第八条 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 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第九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 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