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 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 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 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第四条、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一 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 第八条,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 库。内吸烟,使用明火 试车 乱扔垃圾 第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 库,工作人员同意 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