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 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 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 库 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第四条,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 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二.装有爆炸 易燃,毒害 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 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 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第八条 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 内吸烟 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第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 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 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