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 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 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 防盗 防雨、防潮等措施.第四条 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 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 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 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 可以免付停车费,第八条。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 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第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