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消防系统5。2。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在第7章附属设施设计的规定中 根据综合管廊各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对综合管廊主体结构的耐火极限.燃烧性能,不同舱室之间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灭火器材以及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综合管廊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灭火器材等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5 2,2.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对消防控制室值班.各类消防设施的巡检 维修,检测和维护保养都做了规定.根据现有综合管廊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维护经验、各类消防设施可结合当地综合管廊内部运行环境按该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运行维护 巡检、检测等工作的周期应根据环境条件适当调整.5.2.3、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对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等的技术检测进行了规定。并提供了检测方法,根据现有综合管廊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维护经验、为规范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查和测试工作,确保各类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综合管廊消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有关规定。5。2。4.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规定了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资料和管理要求。控制和显示要求,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要求,信息传输要求、适用于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 亦适用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但设置本标准涉及的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 5,2.5、综合管廊内相邻的不同舱室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完好,有效的防火分隔能起到隔离和防止火灾蔓延的作用。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可能因为管线入廊 管线检修维护等原因造成防火分隔破损、缺失或无效.所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应加强检查。及时修复.确保各类防火分隔完好。有效。5。2,8 综合管廊的消防系统是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保障。因检查,维修等原因需停用消防系统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在停用阶段,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探测火灾发生、及时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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