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安全保护4。2 1。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m、4 2.2,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下列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1,排放 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2 挖掘岩土、3、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4.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4。2.3、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 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4。2 4,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前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4.2、5 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 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 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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