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照明系统5 5,1,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 应急照明.线路等 5 5,2.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2、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4 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5,5。3,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 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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