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照明系统5,5。1.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线路等。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 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4,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5,5,3。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5,3的规定.表5 5 3、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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