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照明系统5.5。1,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 线路等,5.5、2 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 2,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3,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4,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5 5,3.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5。3的规定,表5 5.3,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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