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照明系统5,5 1 综合管廊内照明系统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正常照明.应急照明 线路等。5,5.2、照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的控制功能应完好.亮灯率不应小于95.2、照明系统的照度及应急照明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巡检,廊内作业及应急处置的需求,3 应急照明设备应工作正常,备用电池应及时更换,4.照明灯具接地应可靠.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照明系统的巡检每月不应少于1次,巡检内容及要求应符合表5、5 3的规定,表5.5,3,照明系统巡检内容及要求5,5、4。照明系统的照度测试每年不应少于1次.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试验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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