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附属设施5 1.一般规定5、1,1.综合管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对象应包括消防 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及标识等系统。5.1.2。综合管廊附属设施维护应按产品说明书,系统维护手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5。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检测及维护宜以不同附属设施系统为单位进行.5。1,4。台风预警、雷电预警 高温预警、强冷气候等极端天气和运行环境变化有可能威胁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时 应加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巡检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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