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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 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 1,1 1。4,1。2 1,4.1,4。3 4,1,7,4,1.8。4 1。9,1 4。2,8。4,3。5 4。4.1、1,4 4,4 7,4 5。2。4,6。4.3、4。6,7 5、2、1。5。2 5,1,5,2、9,10、1.4,3 10 1,5 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 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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