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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 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751 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4,1。1,1,4。1,2,1,4。1.4 3,4、1,7 4,1。8 4 1.9,1,4 2,8,4,3,5,4。4、1。1,4、4。4 7,4.5、2,4,6,4、3,4.6 7、5、2,1、5.2。5 1.5.2 9 10,1。4 3 10 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 施工 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 丁德平,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 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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