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9,2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9.2,2、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9,2,3,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 2。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3、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4。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9 2、4 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物品贮存量及存放,发放要求确定,9,2、5,硐室支护材料.高程、通道坡度,煤尘爆炸隔离措施 抗冲击波活门基础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第9.1.4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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