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9,2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9、2,2、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9.2,3.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硐室应由贮存室 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2 贮存室中的炸药 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3、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4,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9、2,4。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物品贮存量及存放,发放要求确定、9.2 5。硐室支护材料。高程 通道坡度,煤尘爆炸隔离措施,抗冲击波活门基础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第9.1。4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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