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9 2,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 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9。2,2。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9,2,3,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2。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3 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4、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9,2 4,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物品贮存量及存放 发放要求确定,9。2.5.硐室支护材料.高程,通道坡度,煤尘爆炸隔离措施,抗冲击波活门基础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 第9.1,4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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