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9。2、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9,2 2、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 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9 2 3,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2,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3。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4 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9。2。4,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物品贮存量及存放 发放要求确定、9.2 5.硐室支护材料。高程.通道坡度、煤尘爆炸隔离措施、抗冲击波活门基础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3条 第9.1。4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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