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附件七规定退让 相邻公共绿地的.退让距离按照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执行,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按照消防间距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的退让应当符合附件八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 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 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12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第二十八条。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第二十九条。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 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少于3米.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设置的,在符合相关规范与要求下、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第三十条,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划定隔离控制带,一。国道 高速公路防护栏两侧不少于30米 二 省道路基边缘两侧各20米。三,县道路基边缘两侧各10米,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第三十一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 不得小于10米。第三十二条,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 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 不得小于10米,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筑。应当符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0,5至1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5米、二。35至110千伏的线路 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三,220千伏的线路,距塔基中心线不得小于15米,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略小于上款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第三十四条.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退让主,次干道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其他道路不小于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