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一、道路规划红线 是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二 绿地规划绿线,是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三。河道规划蓝线。是指城市各级河 渠道规划控制线.四,历史文化规划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五,基础设施规划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六,建设用地的面积.是指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 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七,建筑控制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八、建筑红线。是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九、建筑容积率.简称容积率 是指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十 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面积、含底层架空层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十一 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十二 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十三、多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十四,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十五。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高于或者等于10层的住宅建筑.十六 低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十七、多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十八、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综合性建筑,十九,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二十 点式建筑 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小于28米的各类建筑.点式建筑两侧有遮挡阳光的建筑,且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两建筑之间距小于点式建筑本身长度的0 5倍时 视同条式居住建筑。二十一、条式建筑,是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28米,含28米 的各类建筑,二十二.骑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下层临道路部分作成柱廊式人行通道,楼层部分跨建在人行通道上的建筑形式,骑楼建筑一般为三层以下,二十三,老城区。是指下列两个围合范围、城西堤路 经九路 抚北路、湖滨路,体育路西延伸段。抚印路,阳光城东用地线,临川大道。玉茗大道 南门路,文昌大道,上下沿河路.城西堤围合范围.河滨大道与中洲堤路的围合范围,二十四,新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老城区以外的其他范围,第五十七条。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抚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抚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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