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北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主城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新老城区范围 分别按照新老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具体见附件,第九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5米的 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小于5 5的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第十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 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计算、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居住建筑。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个泊位、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3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二,公共建筑。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3至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25至0 4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至0 6个泊位 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三。其它建筑,除本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按照其专业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停车场、库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十二条。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米.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 确需斜交的 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