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四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 重视城市轮廓线和视线通廊等景观要素。重要区域应当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 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 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建住宅楼,确需建造的.其立面设计.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三。沿街不得设置锅炉房 烟囱。烧火道 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 厨房,储藏间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四.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 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五,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 招牌等应当统一规划。设置.建筑应当作外墙、屋面的灯光设计 第四十四条,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体育设施、影剧院 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者隔离墙 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 6米 二 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三 监狱、看守所,油库 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仓库区 发电厂 水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 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 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 原则上不得超过2。6米、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档。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当无偿拆除,第四十五条 居住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 并在此基础上 从造型,色彩 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三.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规定设置体育文化教育设施,社区服务.物业管理,邮政信箱的以及公厕,垃圾站.燃气调压站,配电房等公共和市政公用设施 四.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院落内或城市紫线范围内增建建筑物、五 改变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应当以栋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六,空调室外机及排水。太阳能热水等户外设施应当统一预留设置位置 第四十六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 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骑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骑楼建筑的底层外墙。柱.面的外缘至建筑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二.骑楼地面应当与人行道地面相同、无人行道的应当高出道路边界处0.1至0,2米。表面铺装应当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者障碍物,三.骑楼净高不得小于3、6米。四。骑楼外柱的外缘距建筑控制线不得小于0 45米,并设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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