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和特殊用地、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 确定适建性,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 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施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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