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 设施的周围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或城市紫线范围周围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按照控制详细规划执行.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高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 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 不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 之和乘以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L,即.A.L、W S,二,其他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上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经线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1,5,W S。第三十八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当按照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或者其临接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应当将广场、河道。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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