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道路管线第四十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 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十九条.新建与改造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第五十条,在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开一个机动车道口.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在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开口位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第五十一条,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并取得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 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五,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工程 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 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 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五十二条,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1、给水。电力 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 电信、燃气配气 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污水.雨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2 小管线避让大管线.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有综合管沟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 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 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 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 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十,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 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 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第五十三条。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 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第五十四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 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第五十五条.在现有以及规划的管线或城市黄线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建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