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道路管线第四十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十九条,新建与改造城市道路应当按照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第五十条,在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开一个机动车道口、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 在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开口位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在支路上的 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第五十一条、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并取得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四 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五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五十二条、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 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 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 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污水,雨水管线 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 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 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4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五 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有综合管沟敷设。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2 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3 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十、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 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 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第五十三条。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五十四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第五十五条。在现有以及规划的管线或城市黄线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建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