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道路管线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十九条.新建与改造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 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第五十条,在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开一个机动车道口、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在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开口位置距城市主 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第五十一条、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并取得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电力 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三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五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 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 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五十二条。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 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 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2 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 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污水,雨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 热力、电力 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 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1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6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五,以下地段的管线 原则上采有综合管沟敷设,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 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 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 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3 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 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十、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 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第五十三条,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第五十四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第五十五条,在现有以及规划的管线或城市黄线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建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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