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道路管线第四十八条、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 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十九条,新建与改造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 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第五十条,在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开一个机动车道口 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在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 开口位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第五十一条.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并取得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电力.电信,给水 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下地埋设,已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三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配套实施 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五十二条、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有关要求 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通信 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 污水、雨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 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 四 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4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5 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有综合管沟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 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 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 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5。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六,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七,管线走向应当与道路平行.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原则上采用直角相交.斜交的交角不得小于45度.八,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九,管线穿越河道时,应当满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关专业技术规定。十.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 电缆沟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十一、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第五十三条,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1 5米的范围内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广告牌、道路标志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沿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第五十四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直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线通过 但应当在入口处安装阀门.第五十五条,在现有以及规划的管线或城市黄线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建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