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 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即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