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 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 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 5即。56 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 第五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即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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