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广场 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即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