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1,5.W 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即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