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 第五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 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 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 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即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