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 第五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 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 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 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五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即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