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附图、第五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 S 之和的,1、5倍 即 H。1。5 W,S,二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计算方法见附录二附图 第五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 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二分之一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即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