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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12年6月25日公布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食堂 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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