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计算规则1 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 含2。2米.的设备层 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 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2、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 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2。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KA、式中 A 折算的建筑面积 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 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3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规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c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 含,5、0、d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 且开放地面层.e.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f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g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F M,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的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 N 1 0 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 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 0米。时,N、0,7 c、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 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5 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6,建筑高度计算。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 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2,坡屋面建筑 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四、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 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7,沿路建筑高度。1,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 W,S。见图二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a A,L W、S,见图三.轴测图、图中斜线部分A为1.1。5,即56.3.高度角的投影面积.H1、H2.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b,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来的算式和图七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度,A 1。5L,W。S、式中A,为沿路建筑以1,1,即45.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L.W、S的意义同前、见图四,平面图.图中斜线部分A.为1,1、即45。高度角的投影面积。H1 H2、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8、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 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见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