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 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 五 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或其它用地,E,第六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 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 第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 行政办公用地 C1 指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包括市属办公用地、C11。非市属办公用地.C12。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C21.金融业.C22、保险业、C23,服务业.C24、和旅馆业。C25,和市场,C26,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C31。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 C35,和游乐用地、C36,四、体育用地 C4,指体育场馆用地 C41、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C42,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院用地,C51,卫生防疫用地、C52,休疗养用地 C53、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 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 R,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用地 C6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2.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3。特殊学校用地,C64 科研设计用地、C65.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七。文物古迹用地。C7,指经批准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八、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 第三类工业用.M3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九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 指以库房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 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三,堆场用地、W3。指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 公路 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极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铁路用地、T1 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 公路用地 T2 指高速公路用地 T21 和一 二.三级公路线路。T22。长途客运站用地,T23.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用地 T4,包括海港用地.T41.和河港用地、T42,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机场用地。T5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S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 道路用地,S1,指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1,次干路用地 S12、支路用地,S13、和其它道路用地。S19 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二,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广场用地.S21,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2,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 库 用地 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1,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指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 供应设施用地、U1 指供水用地 U11、供电用地、U12 供燃气用地,U13、和供热用地 U14,等,二,交通设施用地 U2。指公共交通用地,U21、客货运交通用地,U22 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U29.三、邮电设施用地。U3 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指雨 污水处理用地.U41。粪便垃圾处理用地、U42.五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 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第十三条,绿地 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水域 包括各类公园。G11 和街头绿地 G12.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G21、和防护绿地,G22.第十四条,特殊用地、D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一.军事用地 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二 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三,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护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 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行政办公用地。C1,四,保税区用地.D4 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用地,五 农业保护区用地。D5、指政府规定.地方划出的永久性农田保护用地,六.风景区用地,D6。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区用地,七.自然保护区用地。D7,为保护动,植物种群而设置的国家级 省级自然保护区用地 第十五条。水域和其它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一 水域,E1 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二 耕地 E2.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E21、灌溉水田。E22,和其它耕地、E23,三。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 橡胶园等园地。四,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五 牧草地,E5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六 村镇建设用地。E6 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七,弃置地,E7、八,露天矿用地 E8.第十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 表二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特殊情况 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为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份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计算、第十七条,根据漳州市现状。按照.漳州城市总体规划,漳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三类建设区、新区5、3平方公里,九龙大道、环城东路、以东、东三号路以西,迎宾路以南。江滨路以北。二类建设区.除三类建设区和一类建设区以外的建设区,一类建设区,内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东至新华南路 西至钟法路、南台路,南至澄观道.北至胜利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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