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 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漳州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 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和 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表,一。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第四条、在漳州市规划区内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发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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