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报建要求第七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提供下列资料作为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的依据 一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二、规划控制线、红线 绿线,蓝线 紫线,黄线、黑线,棕线等,三 其他附件。第八十条 大理市内报建项目的图件资料应满足如下规定、一、规划设计须严格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二.总平面图须编制在现势数字化地形图上 并附真实宗地界线、三 总平面图须标明规划道路名称 红线及宽度。四、总平面图应标注建筑最外轮廓尺寸、建筑总高,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的距离,建筑间距等.五,总平面图须标注真实的经济技术指标 其中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为净建筑密度和净容积率。不含用地范围外分摊的公共用地面积。六.图纸所标注尺寸应与实量长度一致、七,单体建施图的尺寸须和总图一致.八。报送规划设计图纸、蓝图,的同时应附总平面图。单体建施图的电子文档数据成果,图形文件的格式采用DWG格式.九 报送的设计图纸应与数据成果一致,十.报送的设计图纸应盖有规划设计单位出图章、且图签应有完整签名.第八十一条、报送图件资料不符合第八十条要求的报建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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