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退让第四十二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两侧及各种管线保护带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满足消防,防汛.电力 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 还应满足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相邻建筑间距由双方负责退让,一,低层与低层建筑、多层与多层建筑.高层与高层建筑相邻。一方退让距离为自方建筑计算间距的0,5倍,二、低层建筑与多层建筑相邻 低层建筑退让低层建筑计算间距的0,5倍。多层建筑退让多层建筑计算间距的0.75倍。三 多、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邻 多,低层建筑退让多.低建筑计算间距的0、5倍、高层建筑退让高层建筑计算间距的0、75倍.四、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按平行布置的18米高多层建筑进行计算、五。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当应退让建筑与该侧界线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退让要求退让.当应退让建筑与该侧界线成.30、且 75。夹角时,建筑离建设用地界线其最窄处退让距离按同种情况下平行布置建筑计算间距的0。4倍退让,当应退让建筑与该侧界线成、75,夹角时 建筑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退让要求退让。第四十四条,地下建.构,筑物 包括汽车坡道,外墙退相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且不小于3.0米,第四十五条,各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6,1及下列规定控制。表6.1.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最小距离表、道路红线宽度D 米,建筑类型、D,2424,D.40D,40快速路 居住,建筑.多 低层.2,0米、3。0米。5、0米.15米.8至13层 4、0米 5。0米 6。0米。18米、13层以上,6。0米、7、0米、8 0米.20米。商住楼及非居,住建筑、多.低层 3.0米,4,0米.6.0米.15米。8至13层,5、0米,6,0米。7、0米,18米.13层以上 7,0米,8、0米,10。0米 20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8 0米.10 0米.12。0米.20米 建筑面积 1.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10,0米。12 0米 15。0米,20米 一.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 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6.1的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挑檐。踏步。阳台,凸窗,窗罩等建筑突出物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其出挑物长度不得大于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0,2倍、四,围栏、围墙,等地上建,构 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 5米.第四十六条,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和旧城区现有巷道两侧 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原则上长边不少于2,0米。短边不少于1,5米.第四十七条.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本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高速公路的边沟外缘两侧各不小于30米,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的两侧各不小于20米,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省道的两侧各不少于15米.四、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五、乡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第四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一,建筑退让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 准轨干线.3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20米,二,透空围栏.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透空围栏 围墙、的高度、2、5米,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的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第四十九条 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 第五十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 一。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不小于0,75米 二,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6,2的规定、表6,2,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线路电压等级,KV.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米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米,10253531066。1104122205203306225001037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域的距离 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