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市政管线工程第七十二条,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 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 包括电缆和架空线路。电信线路 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第七十三条、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第七十四条,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其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使用的需要外,尚应预留一定的空间储备.第七十五条。市政管线应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二。给水管、雨水管。燃气管 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宜安排在路西,路南。污水管、电力管宜安排在路东 路北。三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 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四.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五.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尽可能布置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布置在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下面,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布置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 六。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检修次数少 方便的管线让检修次数多,不方便的管线。七,各类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以及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 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和最小覆土深度 第七十六条、在城市主城范围内110KV,含110KV.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敷设,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 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宜同杆架设。第七十七条.埋,架,设各种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第七十八条,电力,电信线路的附属设施、变压器,箱变,环网柜。交接箱等、原则上不得设置在人行道或临路绿化带内 新区建设应作为基础设施配套,统一规划 依次建设,旧区改建应就近设置在沿路各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院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