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市道路及交通公用设施第六十三条。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用地的服务功能等。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 将大理市的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即快速路 30 0米、主干路,30、0米且、60。0米.次干路。24米且.30米,及支路,12米且。24米,第六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经上一级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第六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六十八条.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依据完善交通设施。第六十九条,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与其他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时.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第七十条,道路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不能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不宜少于50米 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二、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四,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五,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宜小于150米、六。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第七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一、新建 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原则上应当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二,公共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50 100米为宜。三,停靠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0.1.5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米,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停靠站时 候车廊可适当缩小 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米.四、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五、不得在快速路和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或宣传栏 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在满足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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