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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资产管理第五十条.以划拨供应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形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并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资产进行入账管理,第五十一条,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形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其投资所占比例。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时合同及协议规定进行管理,第五十二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出让期内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出让期届满时收回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第五十三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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