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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租赁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五 房屋维修责任.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七.其他约定、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 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 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第四十条,因承租人家庭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换租申请。换租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申请换租变更地点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退出原承租的住房、第四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 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 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四条,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 物业服务费由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四十七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违规出售 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第四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 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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