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 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 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完善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确保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执行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地方政府建设、开发企业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等方式、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组织新职工较多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周转过渡性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或者人才公寓等,供租赁使用,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第二十八条。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 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 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及造价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承担责任。第三十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信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 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